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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青年職業(yè)技術學院 國家助學金評審實施辦法

時間:2021-12-10 10:06:00 來源:重慶青年職業(yè)技術學院

高考早知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和國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關懷,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yè)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渝府發(fā)2007107號)、《重慶市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財教200813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是為了體現(xiàn)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由中央與重慶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高職高專學生的助學金。

第二章資助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日制在校高職高專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模范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院規(guī)章制度,無任何違紀記錄;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在校期間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對于在學校勤工助學崗位中認真負責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優(yōu)先推薦;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各科成績及格;

(五)家庭經濟困難,被認定為我院經濟困難學生,勤儉節(jié)約,艱苦奮斗,生活儉樸,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經濟實際承受能力的物質享受;

(六)本次申請前獲得的各類獎助學金使用情況良好,無違規(guī)使用現(xiàn)象且有回報感恩觀念及行動。

第三章國家助學金金額和名額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分為三檔: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于每年9月開學兩周后進行評定,學院根據(jù)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當年分配給我院的各種助學金總人數(sh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各系國家助學金名額,實行等額評審。

第七條  同一學年內,國家獎學金與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均可再申請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四章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組織體系

第八條  學院組織成立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級評定工作體系。

(一)成立我院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學院分管領導任組長,學生處、財務處和各系部負責人為成員,總體規(guī)劃和指導我校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掛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大學生助學金認定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核查等日常事務,辦公地點設在學生處;

(二)成立各系國家助學金認定工作小組,各系黨政領導任組長,成員由本系學辦主任、輔導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具體負責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國家助學金的組織評審工作;

(三)成立各班國家助學金評議小組,本班輔導員任組長,本班學生代表擔任成員,代表人數(shù)不少于本班總人數(shù)的10%。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五章資助的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根據(jù)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學生個人向輔導員提出申請(可連續(xù)申請)。國家助學金申請材料包括:《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個人書面申請材料》(含上一學年的學習成績單)、《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具體程序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學生,可根據(jù)通知提出申請,交輔導員,輔導員組織班級評議小組成員進行評議,并向全班學生公示,提出推薦意見;

(二)輔導員將本班學生推薦材料報所在系認定工作小組,各系認定工作小組召集會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上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

(三)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查后,報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通過后在全院范圍內公示一周;

(四)公示無異議后,在上級文件規(guī)定的日期前將推薦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重慶市教委審批、備案。

第六章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

第十一條  上級主管部門將資金撥到學院后,由學生處會同計劃財務處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分春秋季兩次發(fā)給獲得資助的學生,資金直接打入指定銀行卡。

第七章國家助學金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實行公示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評審名單及有關資料前,評審通過名單將在學校內及網(wǎng)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接受監(jiān)督,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三條  對于公示期間所反映的問題,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認真調查,情況屬實且違背本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學院將嚴肅處理。

(一)如學生本人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學院將取消其參加本年度助學金評選資格;

(二)如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學院將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專款專用,要全部及時足額發(fā)放給獲得資助的學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學生處應指導各系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進行全程跟蹤考核,建立個人檔案,在每學期末,對獲得資助的學生做出綜合評價并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輔導員要及時報告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管理中心,經審核屬實,學院將追回該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金:

(一)違犯國家法律,違反學院規(guī)章制度,受到處分的;

(二)經查證虛報家庭經濟情況,夸大困難程度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學院和社會組織的公益活動、集體活動的;

(四)不能正確使用受助資金,把助學金用于高消費等非生活費,學雜費用途的。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