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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能源職業(yè)學院-高校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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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重慶能源職業(yè)學院獎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根據(jù)重慶市財政局、市教委轉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和上級關于評定國家獎助學金通知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定要求和標準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學生均可申請相關等次的獎助學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三條  上級助學管理機構、資助單位、學院助學金管理中心為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的相關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和黨委書記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和教學工作副院長為副組長,學院紀委、學生處、教務處、財務處和各二級院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為成員。下設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隸屬學生處。

第五條  相關職能:

(一)上級助學管理機構或資助單位為學院提供各類獎助學金及總名額安排。

(二)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院國家獎助學金統(tǒng)籌管理,分配名額給二級院系,在院內審定國家獎助學金申請材料。

(三)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jù)各類國家獎助學金管理和發(fā)放的具體要求,制定各類國家獎助學金的評定辦法,做好名額安排及受助學生的復審工作,并協(xié)助財務處做好發(fā)放工作。

(四)二級院系開展貧困大學生認定、評議、審核、資料上報等,根據(jù)國家獎助學金評定辦法及名額安排,組織國家獎助學金初審工作,將初審結果和受助學生的相關材料報送學院助學金管理中心,并切實保證過程和結果的公平、公開、公正,協(xié)助財務處做好獎助學金發(fā)放工作。

第三章  國家獎學金管理

第一節(jié)  評選范圍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學院國家計劃內全日制學生(不含無學籍的跟讀生和成教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學院根據(jù)市教委下達給我院的指標以院(系)為單位分配到各二級院(系)。

第二節(jié)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主要有以下指標:

1.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應當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學生學習成績優(yōu)異,學習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也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10%。

2.對于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xiàn)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xiàn)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專業(yè)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xiàn)特別優(yōu)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xiàn)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市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專業(yè)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國性專業(yè)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三等獎、市級三等獎及以上獎勵。

3)在創(chuàng)新發(fā)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市、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4)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學院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市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5)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市級比賽獲得第三名,為學院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獲全市三好學生、全市優(yōu)秀學生干部、全市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3.學習成績排名未達到本專業(yè)班級前30%的學生,不具備申請資格。

第三節(jié)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院在校大二、大三學生。

第十二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助學金(但需報院領導批準),但不能同時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其他獎學金。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學生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第十五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在各二級院(系)認真評選基礎上,提出學院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經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在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學院將國家獎學金學生名單審批匯總表報市教委批復并發(fā)文公布

第四節(jié)  國家獎學金發(fā)放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學院需對市教委撥付的獎學金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在經教育部公示審核通過后,學院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十九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學生取消國家獎學金評選資格:

(一)有吸煙酗酒、賭博、鋪張浪費及把獎學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適當開支者。

(二)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違法行為者。

(三)因各種原因休學、退學、保留學籍者。

(四)弄虛作假者。

(五)其它應當取消獲獎助資格的情形。

第四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

第一節(jié)  評選范圍

第二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學院國家計劃內全日制學生(不含無學籍的跟讀生和成教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由學院根據(jù)市教委下達給我院的指標以院(系)為單位分配到各二級院(系)。

第二節(jié)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突出。主要有以下指標:

1.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應當學習成績優(yōu)良,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突出。學生學習成績優(yōu)良,學習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3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也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30%

2.對于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沒有進入前30%,但達到前5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xiàn)突出,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xiàn)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專業(yè)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xiàn)優(yōu)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xiàn)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市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專業(yè)競賽方面取得成績,在全市專業(yè)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得獎勵。

3)在創(chuàng)新發(fā)明方面取得成績,科研成果獲市級以上獎勵。

4)在體育競賽中取得成績。非體育專業(yè)學生參加市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五名,集體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5)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成績,市級比賽獲得前五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獲市三好學生、市優(yōu)秀學生干部、市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市杰出青年等榮譽稱號。

3.學習成績排名未達到前50%的學生,不具備申請資格。

第三節(jié)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

第二十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院在校大二、大三學生。

第二十七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需報院領導批準),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等其他獎學金。

第二十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學生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第三十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在各二級院(系)認真評選基礎上,提出學院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經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在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學院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名單審批匯總表報市教委批復并發(fā)文公布。

第四節(jié)  國家勵志獎學金發(fā)放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學院需對市教委撥付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加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在經教育部公示審核通過后,學院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三條  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比較優(yōu)良的學生。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學生取消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資格:

(一)有吸煙酗酒、賭博、鋪張浪費及把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適當開支者。

(二)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違法行為者。

(三)因各種原因休學、退學、保留學籍者。

(四)弄虛作假者。

(五)其它應當取消獲獎助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

第一節(jié)  評選范圍

第三十六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幫助學院國家計劃內全日制學生(不含無學籍的跟讀生和成教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名額由學院根據(jù)市教委下達給我院的指標以院(系)為單位分配到各二級院(系)。

第二節(jié)  助學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十八條  國家助學金分三個等次,一等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三十九條  助學金申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無違紀違規(guī)情況。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

若上級助學管理機構或資助單位對受助對象有特定要求,則以該要求作為該項助學金評定的基本依據(jù)。

第三節(jié)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

第四十條  國家助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國家助學金申請對象為我院當年經過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

第四十二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者國家勵志獎學金(但需報院領導批準)

第四十三條  學生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提出助學申請,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并提供有當?shù)孛裾块T蓋章的家庭貧困證明材料。

第四十四條  二級院系根據(jù)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金項目名額安排及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受理并初步審核學生的申請材料,提出初審名單,同時做好相關申請及貧困生材料的存檔管理。

第四十五條  初評結果經公示后,二級院系將公示無異議的名單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送學院助學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六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各二級院(系)認真評選基礎上,提出學院當年國家助學金學生建議名單,經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在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發(fā)文公布。

第四節(jié)  國家助學金發(fā)放與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學院助學金主要來自國家及政府財政專項撥款,學院事業(yè)經費支出和社會機構的公益贊助。學院需對國家助學金資金加強管理。

第四十八條  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助學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院助學金管理中心所報材料經上級助學管理機構或資助單位批準后,在助學款項到達學院時,協(xié)助財務處安排助學金的發(fā)放工作,同時做好相關過程材料的建檔工作。

第五十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 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學生取消國家助學金評選資格:

(一)有吸煙酗酒、賭博、鋪張浪費及把國家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適當開支者。

(二)因各種原因休學、退學、保留學籍者。

(三)弄虛作假者。

(四)其它應當取消助學資格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開始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