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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武漢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保證學生資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進學生資助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 )、《湖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鄂教助20191)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茖W生。

第三條  本細則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具有武漢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讀本、??茖W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原則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原則,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原則。經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各學院(部)評定、學校審核后入庫。認定結果作為學生申請和學院、學校推薦獲得各類資助的依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處、財務資產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領導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部)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副院長團委書記、輔導員及學生會主席或團委副書記(學生)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七條  班級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shù)視班級人數(shù)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shù)的15%。民主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并報所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備案。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依據。認定評議小組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量: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ǘ┨厥馊后w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ㄈ┑貐^(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ㄋ模┩话l(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等。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等級。根據困難程度,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置為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三檔。認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不能加入其它非經濟因素,不得提前預設計劃,下達指標。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武漢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經濟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學習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用,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結合認定依據情況酌情認定特別困難:

1.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及列入農村五保戶的子女,無直接經濟來源者;

2.父母一方或雙方為殘疾人,且無勞動能力,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3.學生家庭所在地區(qū)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如火災、洪災),造成學生本人家庭財產重大損失且無經濟資助的;

4.家庭直系親屬或者學生本人患有重大疾?。ㄈ绨┌Y等)或者遭遇重大突發(fā)事故(如車禍等),醫(yī)療費用負擔較重且無經濟資助,造成嚴重家庭經濟負擔的;

5.經當?shù)胤鲐氜k認定的建檔立卡的精準扶貧家庭學生;

6.其他無經濟來源支持正常學習的學生。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低收入困難家庭,無法穩(wěn)定保障學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學習、生活,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結合認定依據情況酌情認定為困難:

1.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

2.父母雙方失業(yè)或父母一方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很困難的;

3.家在老、、窮地區(qū)并以務農為主的低收入家庭學生。

4.因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個人患病等原因導致臨時經濟困難的;

5.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學生。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不足以全額支付在校學習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用,需要通過學費緩交、助學貸款等其他手段保障在校學習和生活,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結合認定依據情況酌情認定為一般困難:

 1.家庭成員中無其他青壯勞動力,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的;

 2.城鎮(zhèn)家庭父母一方失業(yè)且未再就業(yè)導致收入低的;

 3.因家中突然變故導致收入減少、臨時經濟困難的;

 4.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家庭非因拆遷購買商品房或者現(xiàn)已有住房而又新建或者購買住房的;

(二)家庭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的,裝修豪華樓房,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三)家庭安排子女擇校就讀、自費出國留學或者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進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四)購買或長期租用高配置,高價格電腦(專業(yè)需要除外)的;

(五)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首飾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用品的;

(六)未經批準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經常出入營業(yè)性網吧、通宵上網的;

(七)節(jié)假日經常外出旅游的;

(八)抽煙、飼養(yǎng)寵物行為和酗酒經教育不改或經常宴請同學的;

(九)因為家庭建房、購房、結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債務的;

(十)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其他經濟困難學生生活水平的;

(十一)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者;

(十二)同學舉報或學生管理部門認定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取消其資助資格。

(一)違反校紀校規(guī),上一學年受到學校黨、團紀律處分或行政紀律處分的;

(二)上一學年內累計有兩門以上課程考試不及格的(不含補考);

(三)在提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工作處、各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每學年結束前,學生工作處部署下一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學校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以及在校生需要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簽署個人承諾。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生需要再次認定的,只提交《武漢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即可,不再提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四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工作處安排啟動全校的認定工作。各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負責本院(部)認定工作的宣傳、組織、實施和審核工作。

1.班級民主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武漢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并負責收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根據學生自主提交的《武漢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結合學生家庭經濟因素、特殊群體因素、學生家庭所在地區(qū)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學生家庭突發(fā)狀況因素、學生日常消費因素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shù)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提高認定精度,確定各檔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班級民主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建檔立卡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應當對民主評議的相關會議和評議過程做好記錄備檔工作。各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應當對學院(部)公示程序通過拍照等方式記錄備檔。

3.各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要認真審核班級民主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民主評議小組的意見后予以更正。

4.各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電話、郵件等形式向本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提出質疑。各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以信件等書面形式向學生工作處提請復議。學生工作處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5.學生工作處負責匯總各學院(部)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

6.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學校進行各項資助工作的基礎,是學生申請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勤工助學崗位等各類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并不等同于國家助學金的申請。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實行動態(tài)的管理。學生工作處、各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輔導員應隨時關注學生的生活狀況,及時的掌握和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動的新情況。

學校和各學院(部)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現(xiàn)象,一經核實,取消認定等級的資格以及資助資格。同時,學校將根據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學校和各學院(部)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各學院(部)要及時做出調整并做好資助工作。

第十六條  對學生在校期間,由于突發(fā)事件發(fā)生的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各學院(部)認定工作小組和學生工作處應該結合本細則及時給予認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和各學院(部)有權調整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或者取消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

(一)有第十條所列的情形之一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或者校紀校規(guī)的;

(三)在各類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

(四)家庭經濟狀況已經好轉,本人學習、生活費有保障的。

第十八條  學生工作處各學院(部)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與學生教育相結合,關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生活、心理和思想進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guī)定一并廢止。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學校:____________  學院____________ 專業(yè)班級____________

基本情況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籍  貫


身份證號碼


家庭人口


手機號碼


家庭通訊信息

詳細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家長手機號碼


家庭成員情況

姓名

年齡

與學生

關系

工作(學習)單位

職業(yè)

年收入(元)

健康狀況











































特殊群體類型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

特困供養(yǎng)學生: □;孤殘學生:□是 □否;烈士子女: □;

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是 □否。

影響家庭經濟

狀況有關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情況:                 。家庭遭受突發(fā)意外事件:                   

家庭成員因殘疾、年邁而勞動能力弱情況:                                            。

家庭成員失業(yè)情況:                    。家庭欠債情況:                            。

其他情況:                                                              。

個人承諾

承諾內容:

 

 

 

 

 

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簽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可復印。

    2.學校、學院、專業(yè)、年級、班級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填寫。

    3.承諾內容需本人手工填寫“本人承諾以上所填寫資料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武漢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

學院____________                                      專業(yè)班級____________

學生本人基本情況

姓 名


性 別


家庭戶口

城鎮(zhèn)    農村

學 號


政治面貌


聯(lián)系電話


認定方式

初次認定    二次認定

困難類型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孤殘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特困供養(yǎng)學生   烈士子女  其他______

學生陳述申請認定理由

 

 

                              

 

 

 

 

 

學生簽字:       

注:可另附詳細情況說明。                                                 年  月  日

民主評議

推薦檔次

A.家庭經濟一般困難□

陳述理由

同學家庭基本情況是:

 

 

經過班級評議小組民主評議,   票贊同,   票反對,   票棄權,一致認定_______同學家庭經濟情況為:

評議小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B.家庭經濟困難□

C.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D.家庭經濟不困難□

認定決定

學院

經評議小組推薦、本學院認真審核后,

□  同意評議小組意見。

□  不同意評議小組意見。

調整為               

 

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加蓋公章)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意見

經學生所在學院提請,本中心認真核實,

   

□  同意工作組和評議小組意見。

□  不同意工作組和評議小組意見。

調整為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加蓋公章)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