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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
為體現(xiàn)黨和政府對我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增強我校國家助學金評選工作的科學性和規(guī)范性,體現(xiàn)以學生為主體,充分激發(fā)學生潛能及培養(yǎng)完整個體的目標。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 〔2019〕19號)的相關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中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費開支。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標準及名額由國家財政部、教育部核定下達。學校綜合考慮各學院(部)的學生人數(shù)、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比例等進行分配。
第三條 學生工作處審議和決定有關國家助學金的重要事項和問題,制定評審辦法。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各學院(部)成立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學院(部)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初評。
第四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評審當期未受到校規(guī)校紀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zhì)優(yōu)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向上,上學年所學課程考試成績無不及格現(xiàn)象;
(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申請者是我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信息庫中的學生;
(七)熱愛勞動,樂于助人,甘于奉獻,熱心社會公益事業(yè),積極參加校內(nèi)外集體活動及其他社會實踐;
(八)孤殘學生、單親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在同等情況下可優(yōu)先考慮;
(九)精準扶貧對象憑相關證明材料優(yōu)先評選。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評選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各學院(部)必須高度重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同時,各學院(部)要認真細致地做好各項有關工作,加強宣傳和引導,真正發(fā)揮國家助學金的作用。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評審,每年9—11月集中進行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與金額不得拆分。
第八條 符合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詳細說明申請理由。
第九條 各學院(部)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組織對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進行評審,提出獲得國家助學金初選名單及資助等級,公示無異議后,將材料匯總報學生工作處。
第十條 學生工作處對各學院(部)初選學生進行審核核定后,在全校范圍內(nèi)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教育部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在同一學年內(nèi),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各學院(部)應綜合考慮學生受資助情況,原則上獲得助學金的項目不得超過兩項。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直接劃入學生銀行卡中。
第十三條 各學院(部)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專款專用,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院(部)核實后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終止發(fā)放國家助學金:
(一)因違規(guī)違紀受學校紀律處分;
(二)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jīng)濟情況或本人生活狀況;
(三)平時有高消費行為,包含但不限于抽煙、酗酒、飼養(yǎng)寵物或使用奢侈品等;
(四)曠課達10學時以上者;
(五)休學、退學。
第十六條 尚未發(fā)放的國家助學金由學校用于資助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各學院(部)應同時將替換的繼續(xù)享受該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名單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七條 為培養(yǎng)受助學生的責任感,增強他們自立、自強、自助的意識,學校鼓勵受助學生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參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動,以積極的態(tài)度回報社會。
第十八條 學校、各學院(部)對受助學生參加社會或?qū)W校的公益活動情況進行考核,作為下一年度申請助學金的參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往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