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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武昌理工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本專科國家獎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教財函[2019]105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根據(jù)國家政策和省教育廳的要求評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高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高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品行表現(xiàn)較好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
    第四條  同一學年內(nèi),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處、校團委、教務處、財務處、宣傳處、監(jiān)察處等部門負責人和各學院負責學生工作領導為成員的國家獎助學金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國家獎助學金評選和組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
    第六條  負責學院學生工作的領導、素質(zhì)導師等組成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選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國家獎助學金的評選工作。

第二章  細則
 
第一節(jié)  國家獎學金

    第七條  評選資格
    需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上學年度博覽群書測評獲得1個學分;
    2.上學年度學習成績排名與總學分成績排名均位于同年級同專業(yè)前10%(含10%)。學習成績排名或總學分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如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chuàng)新發(fā)明、社會實踐、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特別優(yōu)秀(具體標準依據(jù)教財函【2019】105號文件),需提前報備校資助中心,并交省資助中心審核。
    第八條  評選程序
    1、個人申請;
    2、學院審核條件并推薦;
    3、公示一周,接受學生投訴;
    4、學校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投訴情況提交監(jiān)察處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提交學校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討論;
    5、學校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后投票,按得票多少排序決定;
    6、上報省教育廳。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節(jié)  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1、獲得“優(yōu)秀學生標兵”、“優(yōu)秀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黨員”“優(yōu)秀團干”、“優(yōu)秀團員”之一的。
    2、家庭經(jīng)濟困難(須提交學院和學校資助中心蓋章的《湖北省高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和《武昌理工學院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表》);
    3、上學年度博覽群書測評獲得0.6個學分。

    第十一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評選勵志獎學金:
    1、吸煙或酗酒的;
    2、購買高檔消費品或奢侈消費的;
    3、有違法行為或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未解除的;
    4、當年課程有不及格的。
    第十二條  評選程序
    1、學工處將指標分配到各學院,各學院再將指標分解到各班級;
    2、個人申請,提交《國家勵志助學金申請表》及貧困證明;
    3、班委會、團支部根據(jù)評選條件審查資格,并按分配指標的1:2投票排序、推薦名單;
    4、由班委會、團支部主要負責人向全體學生介紹被推薦人情況;
    5、班級學生投票,根據(jù)得票情況按分配指標1:1排序;
    6、公示,接受學生投訴;
    7、學院評選小組審查評議;
    8、學校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節(jié)  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可參評國家助學金,建檔立卡、精準扶貧的優(yōu)先。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評選助學金:
    1、吸煙或酗酒的;
    2、購買高檔消費品或奢侈消費的;
    3、有違法行為或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未解除的;
    4、當年有三門及以上不及格的。
    第十六條  獲得過“校長獎”、“優(yōu)秀學生標兵”、“優(yōu)秀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黨員”“優(yōu)秀團干”、“優(yōu)秀團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第十七條  由學工處將國家助學金名額按照國家學生人數(shù)和比例將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各學院,各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按照學生人數(shù)和比例將助學金指標下達各班級。
    第十八條  評選程序
    1、個人申請,提交《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貧困證明;
    2、班委會、團支部根據(jù)評選條件審查資格,充分考慮優(yōu)先條件并投票;
    3、根據(jù)得票多少排序,按指標1:2推薦名單;
    4、由班委會、團支部主要負責人向全體學生介紹被推薦人情況;
    5、班級學生投票,根據(jù)票數(shù)情況按指標1:1排序,并確定資助等級;
    6、公示,受理學生投訴;
    7、學院評選小組審查評議;
    8、學校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金分為三等,一等為4400元/人/年,二等為3300元/人/年,三等為2200元/人/年。

第三章   名單上報與獎助學金發(fā)放

    第二十條  學校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經(jīng)學校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的名單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簽批,經(jīng)簽批后上報省學生資助中心。
    第二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撥付至學校賬戶,經(jīng)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簽批后,財務處及時將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足額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到獲獎學生銀行卡。國家助獎學金按照省教育廳、財政廳工作安排,在春季學期和秋季學期(每學期期中)分兩次發(fā)放到受助學生銀行卡上。

第四章   投訴、停止發(fā)放或追回獎助學金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以投訴:
    1、提供材料弄虛作假的;
    2、在評選過程中拉票的;
    3、評選過程違反程序的。
    第二十三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fā)放或追回獎助學金:
    1、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賄賂拉票、請客吃飯,經(jīng)查實的;
    2、一年內(nèi)受到處分的。
    停止發(fā)放或追回的獎助學金,由所在學院按原程序遞補。
    第二十五條  對違紀違規(guī)的當事人和責任人按校紀校規(guī)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zhuǎn)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