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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高校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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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湖南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國家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落到實處,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平、公開、公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職??茖W生。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領導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校長任組長,成員包括學生處(團委)、系部、財務處、紀檢等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學生處下設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學生輔導員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小組,負責認定具體的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八條 每個班級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由輔導員、相關班團干部、學生代表組成,負責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

其中,班級認定評議小組中的學生代表由班級民主推選產生,評議期間提交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的學生原則上不能擔任評議小組的學生代表。

第三章  認定條件及標準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為特殊困難、困難、一般困難三個檔次。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一)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品行端正,誠實守信,團結友善。

(三)學習勤奮努力,能正常完成學業(yè)。

(四)生活節(jié)儉,無鋪張浪費現(xiàn)象。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3.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yǎng)學生;

4.孤殘學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

7.殘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遇突發(fā)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困難學生”:

1.父母務農或父母一方暫時失業(yè),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y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3.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1.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湖南省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我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

2.父母務農無其他經濟來源,有兩名及以上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歷教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認定的學生,予以取消。

(一)在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或填寫的相關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二)有吸煙、酗酒或其他消費型不良嗜好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經常出入營業(yè)性網吧者;

(四)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或其他不當消費行為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采取學生本人申請、年級(班級)民主評議、系評審、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程序。具體程序為:

(一)本人申請

1.申請認定資格的學生應提供有關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如實填寫《湖南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能證明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其他證件(如低保證、殘疾證、特困證、烈士證等)。

2.凡是成功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本人申請,應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班級民主評議

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湖南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結合認定條件、標準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民主評議,確定本年級(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送至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三)系內評審

各系認定工作組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修改,并確定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步認定名單和檔次,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四)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學校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審核各系認定工作組報送的《湖南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各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步認定名單和檔次,報送至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五)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資助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湖南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匯總表》,并全程領導、監(jiān)督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系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和學生資助政策的宣講,引導并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實時掌握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并依照情況變化及時做出調整,報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各系每學年6月份之前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復查,根據復查結果進行適當調整,經系認定后報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對于因家庭突遭重大變故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認定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向本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認定申請,并參照本辦法第四章“認定程序”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各系每學年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消費數據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現(xiàn)象,一經核實,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取消其當年的評獎評優(yōu)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每學年定期集中組織到一部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家中進行實地走訪慰問,發(fā)放一定慰問品或慰問金,了解學生家庭經濟實際情況和變化情況,宣傳國家和學院資助政策,與家長近距離溝通了解貧困學生家庭對學院資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進一步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精準化、動態(tài)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教育部、湖南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郵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